搜狐焦点“楼市快讯”报道:搜狐焦点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关于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的补充意见》文件发布。
文件显示,2017年9月25日前已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申请撤销网签备案的,仍按《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83号)执行;2017年9月25日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已经网签备案,如申请撤销网签备案的,按《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7}310号)执行;购买的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已经网签备案,申请撤销网签备案的,按《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83号)执行。
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撤销合同网签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意见自2017年10月31号起执行。
文件原文如下:
新闻加点料:
9月23日,石家庄“限售令”发布。9月27日,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石家庄住建局网站发布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到,只有两种情形可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二、因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