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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民商事案件婚姻法律咨询哪家知名度高民事诉讼石家庄律师

2019/9/28 15:24:49发布113次查看
石家庄民商事案件婚姻法律咨询哪家知名度高民事诉讼石家庄律师-郭颂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籍贯邯郸永年县人,基督教徒。多次接受河北电视台,石家庄电视台以及河北青年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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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 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
(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男方的婚前保证书离婚时可以履行吗?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钱某某在同学的婚礼上邂逅相识。张某某对钱某某一见钟情,便展开了狂热的追求,经常主动到钱某某租住房屋的楼下接送其上、下班,每天嘘寒问暖,节假日给钱某某买各种小礼物讨她的欢心。但是,钱某某对张某某总是采取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度,使张某某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交往一年后,张某某向钱某某求婚,张某某要求钱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结婚后,若张某某提出离婚或者因有外遇与钱某某离婚,其父母为其购买的房屋由双方各分一半,为了抱得美人归,张某某写下了保证书,两人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钱某某被单位派驻国外做项目,两地分居。时间久了,张某某难耐寂寞,与单位的同事胡某搞在了一起。钱某某知道此消息后,请调查公司的人跟踪张某某和胡某,取得了两人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大量证据,随即到人民法院起诉与张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履行其承诺,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两居室房屋其分得一半。张某某当庭答辩认为:同意与钱某某离婚,北京市某小区的两居室房屋是其父母在婚前给自己购买的婚房,属于婚前财产,当时自己是按照钱某某的要求才写的保证书,且只约定了自己的婚前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对钱某某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是显失公平的。同时,双方未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说明保证书并未生效,不同意与钱某某分割这套房屋。
法院判决
张某某与钱某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张某某婚前书写保证书并且双方登记结婚,应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说明双方针对张某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虽然未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据此保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对此约定是达成一致的,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胡某同居生活,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据此,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准予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2、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两居室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钱某某一半的房价款。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张某某履行了判决书内容。
郭颂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张某某应钱某某的要求,书写了保证书,这份保证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是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首先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即夫妻;其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形成合意;再次保证书不存在规避法律,不侵害社会、国家、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张某某既然写下了保证书,那就应该认定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是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给钱某某一半的房价款是正确的。
申诉人:某公司。
被诉人:某,男,30岁,某经销公司副经理。
第三方:某经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经销公司经理。
1991年4月13日,孟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即至1995年4月13日止。1995年2月4日孟某又与某经销公司签订了为五年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申诉,要求孟某赔偿损失。
调v查过程
经查:孟某于1991年4月1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该公司推销员。1995年2月4日孟某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未同意。孟某便擅离岗位,与某经销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同时带走一批客户,被该公司聘为副经理。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孟某在与某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擅自离岗与某经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孟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并违反了与某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不得泄露本单位客户业务情况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某经销公司从客观上支持孟某的违约,也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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