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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民商事案件案件纠纷律师咨询电话民事诉讼石家庄律师

2019/10/6 20:13:46发布96次查看
权威民商事案件案件纠纷律师咨询电话民事诉讼石家庄律师-郭颂律师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各种合同、各类侵权、婚姻、继承、工程、房屋买卖、房屋拆迁纠纷等民事案件非诉及诉讼代理;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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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bing;(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一起轻伤害案件,目前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处理,受害人写了撤案申请,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按撤销案件处理?引用哪条法律条文?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撤销,因此为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是没有撤销的权利的,但公安机关会作考虑;
根据刑事诉讼法,行为人与受害人和解,达成和解协议,是可以考虑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申诉人:某公司。
被诉人:某,男,30岁,某经销公司副经理。
第三方:某经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经销公司经理。
1991年4月13日,孟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即至1995年4月13日止。1995年2月4日孟某又与某经销公司签订了为五年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申诉,要求孟某赔偿损失。
调v查过程
经查:孟某于1991年4月1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该公司推销员。1995年2月4日孟某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未同意。孟某便擅离岗位,与某经销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同时带走一批客户,被该公司聘为副经理。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孟某在与某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擅自离岗与某经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孟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并违反了与某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不得泄露本单位客户业务情况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某经销公司从客观上支持孟某的违约,也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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