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分割律师律师咨询民事诉讼石家庄律师-郭颂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籍贯邯郸永年县人,基督教徒。多次接受河北电视台,石家庄电视台以及河北青年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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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v纠v纷中有关工程款纠纷案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八大疑难问题:
1、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背景下,作为最底层的农民工工资如何保护;
2、一个项目先后签订几份合同即黑白合同,应以什么作为计价依据;
3、拖欠工程款应计取利息,利息应如何计取;
4、拖欠工程款可以顺延工期,凭什么可顺延,顺延应具备什么条件;
5、垫资是否违法,如何准确认定,应如何处理;
6、发包人迟迟不确认工程结算应以什么作为处理依据;
7、造价鉴定应如何把握,鉴定结论是否自然可作为判决依据;
8、审计报告和结算协议发生矛盾,应以何为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2.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v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自首、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男方的婚前保证书离婚时可以履行吗?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钱某某在同学的婚礼上邂逅相识。张某某对钱某某一见钟情,便展开了狂热的追求,经常主动到钱某某租住房屋的楼下接送其上、下班,每天嘘寒问暖,节假日给钱某某买各种小礼物讨她的欢心。但是,钱某某对张某某总是采取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度,使张某某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交往一年后,张某某向钱某某求婚,张某某要求钱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结婚后,若张某某提出离婚或者因有外遇与钱某某离婚,其父母为其购买的房屋由双方各分一半,为了抱得美人归,张某某写下了保证书,两人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钱某某被单位派驻国外做项目,两地分居。时间久了,张某某难耐寂寞,与单位的同事胡某搞在了一起。钱某某知道此消息后,请调查公司的人跟踪张某某和胡某,取得了两人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大量证据,随即到人民法院起诉与张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履行其承诺,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两居室房屋其分得一半。张某某当庭答辩认为:同意与钱某某离婚,北京市某小区的两居室房屋是其父母在婚前给自己购买的婚房,属于婚前财产,当时自己是按照钱某某的要求才写的保证书,且只约定了自己的婚前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对钱某某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是显失公平的。同时,双方未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说明保证书并未生效,不同意与钱某某分割这套房屋。
法院判决
张某某与钱某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张某某婚前书写保证书并且双方登记结婚,应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说明双方针对张某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虽然未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据此保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对此约定是达成一致的,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胡某同居生活,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据此,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准予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2、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两居室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钱某某一半的房价款。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张某某履行了判决书内容。
郭颂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张某某应钱某某的要求,书写了保证书,这份保证书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是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首先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即夫妻;其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形成合意;再次保证书不存在规避法律,不侵害社会、国家、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张某某既然写下了保证书,那就应该认定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是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给钱某某一半的房价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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